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律师信息
宋-东莞损害赔偿律师照片展示

宋律师

  • 律所:

  • 电话:

    4006686166

  • 地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医疗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8日 来源: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csylpcls.com/
医疗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给大家做一下解释:
1、计算的依据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的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是到北京某医院求诊的过程中,进行治疗造成身体损害的,在北京立案诉讼的,应当按照北京的标准进行计算,并不是按照患者来自于什么地方的标准进行计算的。因此,在按照北京的标准进行计算是高于地方的标准的!
2、“城乡差别”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计算依据的。通俗讲就是“城乡是有差别的”。还是以在北京立案诉讼为例,如果患者是城市户口,不管是北京的城市户口,还是外地的城市户口,都按照北京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如果患者是农村户口,不管是北京的农村户口,还是外地的农村户口,都按照北京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在上面的法规中大家也看到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不但在计算时要看“户口”,而且在区分了“城市与农民”后,计算的标准还是不同的,在城市以“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在农村以“纯收入”为标准。农民朋友看到这里不要气愤。这完全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并不是对农民朋友的歧视!大家想,在农村,农民朋友收获后获得的收入,很大一部分要再次投入到购买种子、花费、农药、地膜等等农资里面,根本不是“纯收入”,也只有去除了这一部分后才是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可支配收入”了!因此,这样“区别对待”还是有其合理的因素的。
3、计算的时间标准
在上面的规定大家也都看到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是在今年立案诉讼的,计算的标准是去年的收入标准。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标准进行计算。在我国的国家统计局的工作程序中,往往是每年的3、4月份公报去年的统计标准。因此,如果在立案的时间掌握不好的,会出现在开庭的时候以前年的计算标准为依据计算的情况。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在国家统计局或者当地统计局的网站上获得相关的统计数据。
4、年限的计算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患者是在六十周岁一下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如果患者是六十一岁,就是二十减一,计算十九年;如果是七十一岁的,就是二十减十一,计算九年,以此类推;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一律按五年计算,没有减少的问题了!
5、相关的规定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如果患者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也就是说,在法院接到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定残”鉴定标准后,还是要根据患者及其家属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来得出赔偿数额的。不仅仅是按照单纯的数学计算的!

联系电话:4006686166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