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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医疗侵权的受理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2日 来源: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csylpcls.com/
  医疗侵权诉讼的受理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也具有深刻的影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往往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区别对待,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当事人坚持追究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医疗事故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必须按照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审查是否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来作为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
  2、医疗纠纷虽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而只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受理。
  3、医患纠纷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当事人一方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人身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
  由于在以往的诉讼中,通常要求原告提供鉴定结论作为进入诉讼的前提条件,使的诉权这一普遍的法律资源没有在当事人之间加以平等的分配,即使受理后,原告通常情况下仍要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使得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处于更不利的地位。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排除了医疗事故鉴定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要求,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必然归宿。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必须对当事人的诉权予以平等的保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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