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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举证偷录偷拍可做证据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9日 来源: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csylpcls.com/
    对老百姓来说,打官司“讨说法”离不开证据,而对法律界人士来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已颁布并将在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规定,其中亮点颇多,闪烁着保护弱者、维护正义的光芒———
  
  众所周知,打官司“讨说法”要有证据,否则将很可能面临败诉危险,而证据在诉讼中极其重要的地位也一直为法律界人士所关注,目前,专家们还在探讨出台一部专门的证据法。2001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人们带来了惊喜,因为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例如: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证据,医疗纠纷中医院有举证义务,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等等。记者日前为此采访了曾多次参加过最高法院和学术界组织的民事诉讼证据研讨的西北政法学院教师张西安先生,并与张老师就其中涉及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探讨。
  ①保护弱者利益
  ———产品质量纠纷中的商家想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请拿证据来
  应该说,此次规定中关于医疗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规定非常引人注目。《规定》的第四条第8款内容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对人们都非常关注的医疗事故问题打开了一扇举证责任的大门。作为患者,如认为医生的失误导致了他的痛苦,让他的生命健康受到了威胁,那么,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很可能通过“打官司”要求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就必须举证证明医生的治疗存在着错误。而与医院相比,本身就是弱势的患者一方要取得这种证据的确非常困难。医院显然不可能给患者提供这种便利!以往备受关注、凝结着血和泪的大量医患纠纷大多正因如此而得不到解决,因为举证的艰难让弱者更弱。而现在的规定则要求:医院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医院就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采取的抢救措施、医疗手段等等都是正确的。患者将无须费尽心力去做这方面的举证,对于患者来说,这无疑是好事。
  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难免会买回“伪劣”产品,例如漏电的热水器等,这些东西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可能成为威胁我们生命健康的“杀手”。一旦这些产品质量引发纠纷,举证的责任谁来承担?《规定》的第四条第6款讲得很清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厂家要想推掉自己的责任,比如不是自己的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受害人操作不当等等,那厂家就必须自己举出证据,消费者不用面临取证的艰难,只要证明侵害事实就有可能胜诉。
  张西安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规定》的内容明显地彰现了保护弱者的社会正义原则。医疗事故中的患者、产品质量纠纷中的顾客,他们相对于医院、厂家来说都是弱势的一方,通过将举证责任分割给强势一方,达到强者和弱者在社会正义方面的平衡,这也体现了法治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
  ②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
  ———狗咬了人、花盆砸了人,“主人”想推卸责任,须证明是受害人自己有错
  我国民法对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都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加害一方要证明受害者有过错,否则就要自己承担责任,此次的《规定》对这些做了进一步明确。
  假如你正在路上散步,却有一条狗冲出将你咬伤,遇到这倒霉事儿,如果再遇到一个不讲道理的主人,非要说是你将狗惹“躁”了狗才咬你,那你肯定苦恼万分,而根据新《规定》,狗的主人必须举证来证明自己的狗是“正当防卫”,即必须证明对方有过错,否则,法院将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决狗主人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建筑物上悬挂的旗杆、放置的花盆等物坠下将人击伤的事也屡见不鲜,对这类事情,如今的《规定》更明确了,“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花盆主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好!那请拿出证据来,证明行人有过错!这些规定,对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很有作用。
  相关的规定还有: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③开除职工单位负责举证
  单位作出了对职工开除、除名、辞退等等行为,职工如果不服,很可能就会走上劳动仲裁甚至诉讼的道路,根据新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得举出自己为何这样做的证据。因为《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张西安老师对此表示,这一规定与前述的规定一样,都体现了一个原则,即保护弱者,维护正义。
  4证人必须出庭
  作为一位资深律师,张西安对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深有感触。他认为,新《规定》使证人出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对实践有很大意义。
  其实民事诉讼法此前也规定了证人应出庭作证,但证人不出庭的现象却比比皆是。主要是因为证人有许多顾虑,比如担心报复、怕受牵连等等,现在则有了正面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同时还有了反面规定,只有具备几种特殊情况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张老师认为,这样就确定了证人有出庭的义务,有望改变以往证人不愿出庭时,往往只给法庭递交一份书面证言的情况,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今后书面证言很有可能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5鉴定人要出庭接受质询
  在双方当事人对涉及专业知识的问题有明确分歧时,法院或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关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也有着很大的影响,但如果鉴定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形该怎么办呢?如何来约束鉴定人呢?
  此次新《规定》要求:鉴定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这就使鉴定人不是做完鉴定就行了,还必须面临相应的法律义务,鉴定的公正性也会由此得到改进。
  6追求“看得见的公正”
  ———证据是否采纳及原因要写进裁判文书
  一份真正令当事人信服的裁判文书应该是一份讲理的判决文书,而现实中,当事人经过诉讼程序拿到的判决书在说理方面往往过于简单,不能以理服人,而证据属于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新《规定》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这就要求法官对证据是否采纳以及理由在判决书中作出阐述,这样必定会促进裁判文书的改革,让判决书更加令人信服。
  此外,新《规定》还对其实施的具体时间做了规定,即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7偷录偷拍的资料有了明确规定
  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是新《规定》的又一亮点,以往法律规定,未经他人许可做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如今则规定,只要偷录偷拍等视听资料不是通过非法渠道取得的,就可以和别的证据一起作为证据。
  《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都是合法证据,可以被采纳。
  而第70条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除非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例如侵犯他人隐私),或者采取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等。
  根据这一规定,一直被新闻界和司法界关注的记者暗访行为,就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只要记者没有采用法律禁止的行为,偷录偷拍应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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