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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时遇到了没执业资格的大夫

添加时间:2018年7月6日 来源: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csylpcls.com/
  杭杭今年5岁了,长得浓眉大眼,虎头虎脑,非常讨人喜欢。第一次见面,记者问他叫什么,他只是“啊、啊”了几声;问他几岁了,他慢慢伸出了5个小手指……孩子的妈妈于丽红心酸地告诉记者,杭杭是个脑瘫儿,二级残疾,至今不会说话、不会走路。
  带给杭杭这无尽的伤痛的,与他出生时发生的不幸有关。为给孩
  子讨回公道,于丽红只身在维权的路上艰难前行了4年,而且还要继续走下去……
  大年三十出生原本双喜临门
  过程不顺一度吓坏家人
  于丽红今年34岁,海阳人,1999年嫁到莱山区莱山镇,婚后丈夫王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虽然于丽红苦心规劝,但丈夫仍不思悔改。2001年,于丽红怀孕了,妹妹劝她别要孩子,但于丽红希望孩子的到来能让丈夫产生家庭责任感。
  2002年2月11日,也就是那年大年三十的凌晨,住在莱山镇婆婆家的于丽红要临产了,家人就近将她送到了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早上7时许于丽红被推进了产房。负责接生的大夫叫郝翠莲,40多岁。于丽红说,当时生产困难,郝翠莲有点着急了,打电话叫来了一位副院长和几个护士,产房里一下子拥挤起来。丈夫要求医院做剖腹产,医生说剖腹产手术医生回家了。
  接下来,有的大夫压肚子,有的拽胎儿,还将于丽红的会阴切开,最终将孩子与胎盘一起拖了出来。于丽红回忆说,孩子出生后,尽管大夫一再拍其屁股,但孩子没发出任何声音,这让全家人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直到20多分钟后,孩子才发出了哭声,大夫随后开始给孩子输氧。
  当天下午,医生查过房后说产妇和孩子都没什么事。由于当天是除夕,加上病房里比较冷,家人就给他们办了出院手续,一家人高高兴兴回家过年。
  8个月大还不会爬、不会坐
  孩子原来患有脑瘫
  杭杭的出生给家里播下了快乐的种子,全家人都视其为珍宝。
  2002年9月28日,于丽红带杭杭回海阳老家住。妹妹要带孩子去海阳东村妇幼保健院看病,于丽红陪她一起去。于丽红怀里的杭杭引起一位老大夫的注意,她给孩子认真做了检查后发现,已经8个月大的杭杭还不会爬、不会坐,抬不起头,她认为孩子的健康有问题,建议到大医院做一下检查。
  于丽红的心一下子慌了,她从海阳东村直接坐车来到了烟台毓璜顶医院,ct结果显示:杭杭患有脑瘫!属脑缺氧后遗症。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给了于丽红当头一击。
  随后杭杭在毓璜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每周去医院5次,每次康复治疗半小时。脑瘫患者肌张力高,杭杭也不例外,两只小手紧攥,康复治疗要将他的手伸开,很疼,每次杭杭都大哭不止,不幸的是,杭杭又患上了肾病综合症,又不得不转入肾病的治疗。
  因为担心感染别的疾病,医生不允许于丽红抱杭杭在走廊走动,于丽红只能寸步不离地守在孩子身边,连饭都买不回来,有时只能让同病房的病友代劳。而丈夫王某却不负责任,有时连着好几天不去医院,也不打招呼,整日赌博,这让于丽红失望不已。
  单身妈妈告倒医院
  官司赢了,她却失望了
  儿子为什么会得脑瘫,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于丽红。
  2005年2月,于丽红偶然从电视上得知“缺氧性脑瘫跟产科有直接的密切的联系”。这让于丽红怀疑:杭杭的脑瘫会不会与她的分娩有关?
  经查看,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给出的病历上有“脐带绕颈1周、新生儿轻度窒息”的记录,并且病历中有两处与实际不符,有“造假”嫌疑。于是,于丽红决定为杭杭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005年7月,于丽红花了2500元钱,委托烟台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认为孩子的脑瘫及肾病综合症与分娩过程无因果关系。因对鉴定结果不认可,2005年10月,于丽红又向山东省医学会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鉴定费3500元。鉴定结果除了指出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记录存在不足外,很重要的一条是:医方对新生儿窒息的处理欠妥,未对窒息的新生儿进行及时留院治疗,患儿脑瘫与医方对新生儿窒息抢救欠妥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属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于丽红丈夫王某大学毕业后工作原本不错,但由于沉迷麻将桌被辞退,一心为杭杭打官司的于丽红最终与丈夫离婚,孤身一人踏上了维权之路。
  2006年3月,于丽红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不仅致使杭杭脑瘫,造成了终身残疾,同时也给家人和他以后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后续基本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鉴定费等共计498575.71元,并由医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后,法官为双方进行了庭外调解,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同意赔偿10万元,但于丽红却没有同意,因为根据医院在法庭上提供的材料,里面没有住院医师郝翠莲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提供的却是另一位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于丽红认为其中另有隐情。
  后经证实:郝翠莲于2002年9月25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也就是说,2002年2月11日于丽红分娩时,郝还不具备行医资格,属非法行医。
  2006年7月15日,法院判决下来了, 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应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陪护费、特殊教育费等费用合计306682.35元的30%,即92004.7元。
  官司是打赢了,但于丽红却很失望,她决定继续上诉。
  即将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可怜脑瘫儿需要社会关爱
  然而,要上诉谈何容易。几年来,数万元的医疗费、鉴定费、诉讼费早让于丽红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能借钱的地方她早就借遍了。无奈之下,于丽红来到了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她与杭杭的遭遇得到了工作人员的同情,她的条件已经符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一名律师。
  2006年8月,于丽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重大的遗漏,对影响本案定性和责任承担的非法行医的事实没有任何记载。郝翠莲非法行医,应当对杭杭负全责,而不应按医疗事故处理只承担轻微责任。她还认为一审判决鉴定费按比例赔偿与法律规定相悖。10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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