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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死亡赔偿金的北京判例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3日 来源: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csylpcls.com/
  医疗纠纷死亡赔偿金的北京判例
  从中国法院网查找的案例看,北京方面显然早已突破《条例》的限制,下面是北京的几个判例:
 
    1、 2007年8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医院存在过失造成患者老王死亡,判决赔偿老王儿子和老伴近10万元的各项损失。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本院依法酌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2、  60多岁的杨老太太因突感胸闷被家人送到了北京市丰台某医院急诊室,不想4个小时后杨老太太死亡。杨老太太的老伴和两个儿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便将其告上了法院。2007年9月4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医院被判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老太太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疏漏,检查和治疗没有完全到位的过错,医院的过错不能排除对杨老太太的死亡有一定的影响。故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丧葬费的等损失,本院根据博爱医院存在的过错程度酌定承担20%。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5932.5元。
    
    3、 精神分裂患者在医院的活动室内缢死,其子女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3.9万余元、丧葬费2000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400余元;同时死者家属支付医院存尸费3000元。
 
    4、 2007年1月8日邹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在丰台一家医院生孩子时因产后大出血去世,悲伤的邹先生认为医院要负责将医院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年1月,此案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失,判决其赔偿黄女士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23867.53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为黄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黄女士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根据北京医学会鉴定,医院对黄女士死亡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4008.45元,鉴定费3500元、交通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86200元、丧葬费1002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及精神抚慰金各3万元;赔偿邹先生误工费3343.08元;赔偿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共计40911.75元;赔偿黄女士的父母各12400元。
 
   《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上述案例均判决支付死亡赔偿金,并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判决,显然北京法院已经突破《条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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