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律师信息
宋-东莞损害赔偿律师照片展示

宋律师

  • 律所:

  • 电话:

    4006686166

  • 地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2019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律鉴定有何区别?湖南东莞职业病鉴定如何申请?

添加时间:2019年3月24日 来源: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csylpcls.com/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宋,东莞医疗事故赔偿律师http://www.csylpcls.com/,现执业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擅长与人沟通交流,办事干练,在法庭上冷静沉着,谈判中肯亲切、灵活。善于发现办案过程中的问题,勤于总结辩护和代理的经验,并升华到理论的高度。“勤思、敏学、慎行”的一贯作风使其养成“逻辑思维缜密,快速反应,准确切入”的办案风格。积极进取,精益求精,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制度,一直本着“视当事人的事为己事”的办案宗旨,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心全意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律鉴定的区别

  在中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与司法上的鉴定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的鉴定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司法的证据规则中,以及国家司法鉴定法律中,鉴定制度都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一些地方更名为“医疗损害鉴定”)把鉴定人隐藏起来,由肇事医生及医疗机构入盟的保护机构(当地医学会)来组织医方同行秘密形成“合议”。这些医方同行被作为秘密的“鉴定专家”,既不需要在鉴定书上署名,又不在法庭和公众场合出现,不到庭接受司法程序中的质询。这项制度把秘密的“鉴定人”作为英雄来加以幕后保护,把案件原告作为潜在的凶手来加以防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秘密小组给出的结论决定着医疗行为是否有罪、有无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过错,是否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但是,对秘密小组成员有无法律知识,没有任何要求。秘密小组的多数意志形成后,法官对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参与度一般因“不懂医”而不再有审核权,直接按照秘密小组给出的责任“参与度”以及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标准计算原告能够得到的赔偿数额。

湖南东莞职业病鉴定如何申请?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付师傅需向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鉴定所需的前述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厂房粉尘浓度超标,毫无疑问会侵犯职工合法权利。职工可从职业病、劳动保护或者一般侵权的角度考虑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建议认真研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确定如何保护付师傅及工友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律师直接寻求帮助。

  宋在执业过程中,以诚信为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行为修养,坚持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或每一个案件,善长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赔偿诉讼的代理

联系电话:4006686166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