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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也应该具有积极的举证意识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添加时间:2020年5月31日 来源: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csylpcls.com/

 宋,东莞医疗事故赔偿律师,现执业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纠纷中患者也应该具有积极的举证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日前强调,在医疗诉讼中;举证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人之一的患者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医疗诉讼;举证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证或完事大吉的。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2举证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有关人士举例说,如果患者诉医院多收费,患者一定要提供医院的交费单才能说明问题;如果患者起诉由于医院的过失,自己在手术后从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患者要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具备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当事双方任何一方由对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着对自己本身不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认定。这一点上医患双方是完全平等的。高法有关人士还说,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转换,如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在与医院打官司前,老百姓先要把有关的司法解释认真看清楚,同时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举证的承担是整个刑事诉讼证明环节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否合理分配举证不仅关乎刑事诉讼的结果是否公正,诉讼过程是否有效,那么刑事诉讼举证由谁承担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举证由谁承担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举证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刑事诉讼举证的含义及承担的一般原则


  含义


  举证,是指当事人及其被委托者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


  承担的一般原则


  举证承担的一般原则有: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早在罗马法中就确立了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来的刑事诉讼举证承担上也承继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从举证与诉讼主张之间的联系出发,认为举证应当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公诉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请求时,就必须提供确实充足的证据;同样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要承担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举证。


  2、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可称为刑事诉讼中的;金科玉律;,它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被控告或者追诉的人,在未被法院依法确认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允许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滥施罪责,必须在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定罪、处罚。无罪推定原则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归入控告方,即将主要的诉讼风险预设给控方,可以防止公诉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公民滥用诉权。


  3、辩方合理承担举证原则


  辩方合理承担举证,是法律为辩方预设一定的诉讼风险,其价值取向在于合理减轻控方的举证,提高诉讼效率,使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法院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让控方承担全部的举证,那也就是说只要辩方在诉讼中仅仅提出合理的质疑,控方就面临败诉的危险。此外,控方如果必须对一些难以证明甚至无须证明的事实进行举证,这会使诉讼效率大大降低、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为避免此危险,必须为辩方合理设置举证。




  二、对我国刑事诉讼举证承担的几点思考


  法院是否负有举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同样负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但是否能得出人民法院也应当负有举证的结论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行审判职能。这一职能是通过法院的审理活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公正裁判得以实现的。要认定案件事实,就必须依靠证明,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承担的是证明。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证明与执行控诉职能的机关和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是不同的。首先,人民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它只是主张的裁判者;其次,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证明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虽然人民法院也有权收集证据,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是在控诉方提出证据的基础上并且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的,是基于执行审判职能的要求,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具体的诉讼目的上都与执行控诉职能的机关有明显的区别。第三,由于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只对是否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承担,而不存在是否败诉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举证,它的是审查判断证据,并在必要时收集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辩护人是否负有举证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帮助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诉讼参与人,他的职责在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可以帮助被告人行使举证,即辩护人只需负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而不负完整意义上的举证,倘若因为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时,辩护人也不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辩护人只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而不用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通过提出证据,有助于审判人员客观全面的了解案情,正确处理案件;并且还可以充分运用辩护律师的专业技能,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否享有沉默权


  根据无罪推定原理和禁止自证其罪原理,由控方负担举证应该是举证承担的主线,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即如果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则他就不能隐瞒,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无形中就充当了自己犯罪的举证主体,这不是变相地减轻了控方的举证吗


  我国还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但理论界对这一要求呼声很高。因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仅是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对抗国家机关的力量,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而且可以保证控方负担举证成为举证承担的主线,使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更好地肩负其举证。


  举证要求负举证的一方在失败时面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承担举证最重要的诉讼主体,而被告人、自诉人也承担着一定的举证。


  三、我国不同诉讼主体承担的相应举证


  侦查机关的举证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监狱保卫部门和自侦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在对相应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第44、89、129、140等条文详细列举了侦查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做出案件处理决定,包括立案决定、不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起诉意见决定等,均应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及履行调查判断证据的职责上,并根据综合判断证据的情况,依法分别做出。依据举证的含义及特性,侦查机关在做出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决定时直接由侦查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自行决定,这实质上仅仅是一种认证职责,而非举证。因为这些决定并非侦查机关的诉讼主张,如果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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