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莞医疗事故赔偿律师,现执业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根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
1、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得同意;
2、进行适当、合理得治疗。医疗机构在违反基本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得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其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得,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疗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