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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也应该具有积极的举证意识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积极作用

添加时间:2020年6月7日 来源: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csylpcls.com/

 宋,东莞医疗事故赔偿律师,现执业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纠纷中患者也应该具有积极的举证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日前强调,在医疗诉讼中;举证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人之一的患者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医疗诉讼;举证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证或完事大吉的。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2举证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有关人士举例说,如果患者诉医院多收费,患者一定要提供医院的交费单才能说明问题;如果患者起诉由于医院的过失,自己在手术后从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患者要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具备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当事双方任何一方由对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着对自己本身不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认定。这一点上医患双方是完全平等的。高法有关人士还说,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转换,如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在与医院打官司前,老百姓先要把有关的司法解释认真看清楚,同时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积极作用


适用举证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积极作用


  1 降低患者取得证据及举证的难度 按照一般的举证原则,以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如欲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医疗机构承担侵权,则不仅要举证说明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和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还要举证说明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这种举证的分配对患者及其家属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首先,医疗是门专业性极强的行业,一般患者或家属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从而无法判断或正确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更难证明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由于患者据以证明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最重要的证据——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所掌握,在治疗的过程中,制订了什么样的治疗方案、采取了哪些措施都由医院掌握,让患者出具这方面的证据可能永远也拿不到,也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根本无法履行其举证义务。虽然,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开始适用举证倒置,要求被告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在法律条款上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过。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同时,结合后续发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根本上改变了患者对证据的掌握及举证的难度。


  2 促进医患双方证据和风险意识的提高 医疗损害适用举证倒置,促使当事人进一步提高了证据和风险意识。作为患者,为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和损害后果,在文书、物件等方面,更加注意了留存和保管,对会影响医疗关系确定的信息真实性上也更加慎重,如以往就诊名字的随意填写或冒用他人名字等状况得以减少。同时也更强调在医疗过程中行使知情同意权,在允许范围内,更多地了解与患方有关的信息。作为医院,因要承担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中,自身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所以,一方面会更加严格的执行相关的医疗规定,另一方面也促使更严格的制定并执行病历、治疗方案等患者档案的书写、留存制度,以防出现纠纷,进行医疗损害的认定拿不出有力的证据。


  3 引导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因患者举证难度降低,举证成本相应有所下降,促使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患者增多,而通过采取非理性措施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患者得以减少,为创建和谐医患关系,共建法制社会,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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