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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达成协议后能否反悔?医疗事故索赔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添加时间:2020年6月5日 来源: 东莞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csylpcls.com/

  宋,东莞医疗事故赔偿律师,现执业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事故达成协议后能否反悔

  某患儿2002年6月在某儿童医院就诊,先后被行阑尾切除术、剖腹探查并肠部分切除术。之后患儿出现粘连性肠梗阻症状,其父母即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方予以赔偿,双方发生争议。2003年6月5日,某儿童医院与患儿母亲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某儿童医院赔偿患儿人民币15,000元,就此了结本次医疗事件的所有事宜。在医院给付赔偿之后,2004年1月15日患儿又向某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儿童医院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今后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母亲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0,772.57元。一审法院以侵权之诉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儿童医院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儿童医院在扣除已经支付的15,000元外尚应支付原告73,018.18元。某儿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医疗事件双方已协商解决,该协议书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遂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对该协议书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上诉人某儿童医院已对本案医疗事件进行了赔偿,现被上诉人以其母亲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当时对其情况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无充分预见,对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某儿童医院再次予以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未在法定的时效内对该协议书行使撤销权,故原审法院对被上诉儿要求上诉人某儿童医院再行承担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对被上诉人要求某儿童医院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事件中,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一方与医方经协商并达成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了赔偿金额,但其后,患者医方又将医方诉至法院。患者医方对协议的反悔,法律上应该怎样处理呢


  一、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自行协商为首选途径,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达到交流沟通,消除误会,增进理解,相互体谅,平息矛盾,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通过协商对纠纷的性质达成共识,对有无医疗过失或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达成一致意见,并对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及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这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体现。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护。


  我国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对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这是医患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和公平原则对解决医疗纠纷订立的合同。


  二、协议后因患者反悔引发诉讼的法律问题


  1、患者方具有诉讼权利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当然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及的规定,协议如果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的,是可以撤销的。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撤销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以撤销它。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医方无法制患者方提起民事诉讼去撤销它,至于法院是否支持,这是起诉后法院的实体审查问题。在协议书上写;不得起诉;之类的话是没有约束力的。现实生活中,医疗机构想通过协议的形式去制止患者起诉是不现实的。


  2、 推翻协议的诉讼有时间的限制


  对于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律上是有时间限制的,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除拆期间。


  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不像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与中止的问题,是个不变的期限,法律规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协议后一年以后反悔的,法律将不予支持。如果觉得协议不公平,应该在一年内起诉,否则过时不候。


  3、只能提起合同之诉,而不能提起侵权之诉


  在医患已经就双方之间存在的医疗纠纷,签订了解决争议的协议书后,如患者一方反悔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种诉讼就存在责任竟合,因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一种民事合同,这一合同关系的建立已消灭了医患之间初始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对因医疗过错造成的侵权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达成合意,对原有的侵权事实起到了终止作用。所以此时患者只能就该协议书提起合同之诉,而不能提起侵权之诉,再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患者方不再存在责任竟合下的选择权。


  4、谁主张,谁举证,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此类诉讼案由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在于作为原告的患者。原告如果认为双方已经生效的协议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或属无效合同等,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予以举证。如原告不能举证,法院就可能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医疗机构在应诉时重点应当证明双方签订之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患者方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欺诈显然是很困难的,唯一途径就是申请鉴定,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按照条例可获得的赔偿远远超过协议规定的数额,则可证明原告撤销的理由存在。





医疗事故索赔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医疗事故索赔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




  赔偿步骤:


  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第三步,根据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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